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廖珮妤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股票之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
通知之證明文件正本。(掛失證明內容須具備受文者、發文
日期、主旨、遺失股票號碼及張數、股數、發行公司及其法
定代理人印文)
二、請確認聲請人正確姓名為何(聲請狀載與狀末簽章不符)?並
提出身分釋明文件及補正聲請狀末相符之簽章。
三、請確認系爭遺失股票之股票號碼、張數、股數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