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605號
PTDV,106,司促,4605,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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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05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蕭鳳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零伍佰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
  (台灣)」】業於民國99年5 月1 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
  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
  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 號
  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
  年5 月1 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
  A14 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
  卡款項新臺幣59,737元,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92年
  7 月27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
  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
 ㈢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以年息百分之19.929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元以下四捨五入﹞,惟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依銀行法規
  定,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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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