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2年度,153號
ULDM,92,簡,153,200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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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五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戊○○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八五二號、九十二年
度偵字第五二一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0五號;本院原案號: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
五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戊○○共同連續收受贓物,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大剪刀壹支、螺絲帽具組貳組、鐵鎚貳支、T字型套筒扳手柒支、鐵橇貳支、鉗子陸支、電齒鋸壹支、螺絲起子拾支、扳手玖支、起重機壹檯、千斤頂壹檯、腳架肆座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王景然(另案判決在案)明知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交付之汽車均為竊盜所 得之贓物,竟基於收受贓物之概括犯意,在不詳時間、地點,連續收受詳如附表 所示之贓車後,放在王景然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以范添丁名義向不知情之林 博仁承租位於雲林縣莿桐鄉埔尾村油車三十五之十號之鐵皮屋內。再由王景然於 九十一年十一月間,僱用與其具有收受贓物犯意聯絡之甲○○戊○○、「阿南 」及王執通、林茂鋒陳登雄、俞裕強(王執通等四人,係王景然透過「阿南」 所聯絡,且王執通等四人均經檢察官依職權另為不起訴處分),在上址從事拆解 贓車之工作。並由「阿南」與甲○○教授車體拆解,由王執通、林茂鋒陳登雄 、俞裕強著手拆解,所得零件由戊○○運往他處出售牟利,嗣於九十一年十一月 十九日十五時四十分許,在前開處所為警當場查獲王執通、林茂鋒陳登雄、俞 裕強、甲○○戊○○六人,「阿南」則乘隙逃逸,並於現場扣得附表所列失竊 六部車輛部分車體及王景然所有供犯本件所用之大剪刀乙支、螺絲帽具組二組、 鐵鎚二支、T字型套筒扳手七支、鐵橇二支、鉗子六支、電齒鋸乙支、螺絲起子 十支、扳手九支、起重機乙檯、千斤頂乙檯、腳架四座之解體工具乙批。二、證據:㈠被告甲○○戊○○之自白,㈡被害人己○○、乙○○、丙○○、沈石 男、張勤元、丁○○的警訊筆錄,㈢證人林博仁葉玉琴黃崑臨的證詞,㈣贓 物認領保管收據六紙、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六份,㈤租賃契約書一份,㈥ 照片二十五張,㈦扣案之大剪刀乙支、螺絲帽具組二組、鐵鎚二支、T字型套筒 扳手七支、鐵橇二支、鉗子六支、電齒鋸乙支、螺絲起子十支、扳手九支、起重 機乙檯、千斤頂乙檯、腳架四座之解體工具乙批。三、量刑:本件被告甲○○戊○○於審判中經本院訊問後承認犯罪,並表示願意接 受如主文所示之刑,檢察官亦同意被告之請求,並據以向本院請求。本院審酌: 被告甲○○戊○○均無前科紀錄,素行尚佳,被告甲○○戊○○在本案僅系 受僱拆解上開贓車或搬運上開贓車,情節較輕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之大剪刀乙支、螺絲帽具組二組、 鐵鎚二支、T字型套筒扳手七支、鐵橇二支、鉗子六支、電齒鋸乙支、螺絲起子 十支、扳手九支、起重機乙檯、千斤頂乙檯、腳架四座之解體工具乙批,均係共



王景然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 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一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五、不得上訴:本院所宣告之刑,在檢察官依被告意願所請求科刑範圍內,依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得對本判決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許佩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成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失竊車輛車牌│失竊時間 │失竊地點 │被害人 │尋獲情形│ │號碼 │ │ │ │
├──┼──────┼───────┼───────┼────┼─────
│一 │二V─二七八│九十一年十一月│台中市北屯區松│己○○ │已被解體,│ │三 │十二日十五時四│竹路三六四號 │ │僅尋回部分│ │ │十五分 │ │ │車身
├──┼──────┼───────┼───────┼────┼─────
│二 │二C─七○八│九十一年十一月│台中市西屯區四│乙○○ │已被解體,│ │六 │十三日上午十時│川路三段 │ │僅尋回部分│ │ │ │ │ │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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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三 │DM─二五四│九十一年十一月│台中市○○街與│丙○○ │已被解體,│ │八 │十三日二十時 │榮華街交岔路口│ │僅尋回部分│ │ │ │ │ │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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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SE─五二五│九十一年十一月│雲林縣斗南鎮民│沈石男 │經拆解,剩│ │七 │十六日 │族路四十一號 │ │餘車殼及部



│ │ │ │ │ │份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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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F五─二八七│九十一年十一月│雲林縣斗六市莊│張勤元 │經拆解,剩│ │八 │十九日上午八時│敬路四五巷十四│ │餘車殼及部│ │ │三十分 │號 │ │份零件
├──┼──────┼───────┼───────┼────┼─────
│六 │S五─四六五│九十一年十一月│雲林縣斗六市鎮│丁○○ │經拆解,剩│ │一 │十九日上午十時│東里鎮東路八十│ │餘車殼及部│ │ │三十分 │三號 │ │份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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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