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736號聲 請 人 良展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樊秋蘭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系爭支票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過院參辦。二、請具狀說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聲請人收受前或收受支票後 遺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