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66號
MLDV,92,重訴,66,200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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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六號
  原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一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筑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筑邦
  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臺幣肆億叁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伍拾柒
     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肆佰柒拾叁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佰柒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
     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建都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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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筑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