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六號
原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一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筑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筑邦
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臺幣肆億叁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伍拾柒
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肆佰柒拾叁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佰柒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
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建都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