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邱炎浚律師
被 告 辰○○
指定辯護人 巳○○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邱炎浚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彭巧君律師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李世才律師
被 告 癸○○
被 告 己○○
右二人共同 周敬恆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天○○
被 告 酉○○
右二人共同 彭巧君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寅○○
被 告 午○○
被 告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丑○○
被 告 少年甲
被 告 子○○
被 告 少年乙
被 告 辛○○
被 告 亥○○
右十人共同 本院公設辯護人戌○○
指定辯護人
被 告 地○○
被 告 宙○○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六
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六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丙○○、辰○○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陸年及併科罰金新台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申○○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己○○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癸○○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甲○○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酉○○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天○○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辛○○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乙○○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丑○○、戊○○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少年乙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寅○○、午○○、子○○、亥○○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均緩刑肆年。少年甲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地○○、宙○○共同未依修正後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緩刑參年。 事 實
一、⑴甲○○曾因妨害自由及恐嚇罪,經台灣新竹地方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及二 年二月確定在案,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六 月七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⑵癸○○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八十 六年九月二日,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八十六年九月 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⑶乙○○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八十四 年一月二十六日,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指揮書執畢日期 為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⑷辛○○曾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 法院,於八十一年二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十月,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執行完畢。⑸酉○○(原名歐建清)曾於 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 期徒刑三年八月,於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八十 五年五月十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
二、丁○○、丙○○(綽號黑龍)、辰○○(綽號叔公)、庚○○(俟到案後再行審
結)均係成年人,明知從事清除或處理廢棄物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取得許可文 件後始可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竟未依法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許 可文件,而共同基於常業之犯意,以庚○○為首,在湯福太郎所管理坐落苗栗縣 卓蘭鎮○○段第四九之二二地號土地上(位於竣億砂石場旁,為湯福太郎之子湯 連進所有),及丙○○所管理坐落苗栗縣卓蘭鎮○○段埔尾小段二八之九、二八 之十、二八之十二等地號土地上(位於麒麟砂石場旁,為丙○○之母徐吳秀政所 有,面積約三˙一二九六公頃),利用砂石場挖取砂石造成之窪地,而苗栗縣政 府命令限期回填土方之機會,自八十八年八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八月底止,共同 在湯福太郎及丙○○管理之上開農地,非法經營兩個廢棄物處理場,並於如附表 所示之期間,陸續僱用與渠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成年人申○○、甲○○、 酉○○、天○○、己○○、癸○○(以上六人屬於核心人物)、辛○○、子○○ 、寅○○、午○○、戊○○、乙○○、丑○○、未○○(俟到案再行審結)、壬 ○○(俟到案再行審結)、亥○○,及受僱期間滿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少年甲 、少年乙,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少年丙(七十三年二月十一日出生,由本院少 年法庭審理)等人,在入口處設置「大安溪第三聯合管制站」(簡稱聯管站), 每天分三班制,派人把風,準備A、B、C、D等『辨識卡』,其中A卡代表一 般廢土,B卡代表建築廢棄物,C卡代表紙漿、紙渣,D卡代表鐵土場鑄製鐵器 後所生之廢砂,『控肉』(台語諧音)之空白卡代表事業廢棄物,以每車收取新 台幣(下同)三百元至八千元不等之傾倒費用,由聯管站依載運廢棄物之種類發 給司機,司機再持卡到廢棄物掩埋場向酉○○、天○○繳費後,至指定地點傾倒 所載之廢棄物,然後再持經繳費蓋過印章之卡繳回聯管站,換回司機之證件離去 ,全天二十四小時提供給不特定之營業貨運曳引車,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前往違 法傾倒,以處理台灣北部地區之廢棄物,經營期間僅就麒麟砂石場旁空地乙處, 被掩埋面積即約有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三平方公尺,深度達九˙五公尺,掩埋廢棄 物容量高達約十五萬五千零六十八點五立方公尺(16323X9˙5),渠等 均以此為業,賺取非法暴利,並賴以維生。
三、地○○明知從事清除或處理廢棄物須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 事廢棄物之清除或處理,竟未依法領有廢棄物處理之許可證或核備文件,而基於 概括之犯意,僱用與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宙○○為司機,以載運一趟廢棄 物八百元之代價,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三 十分許,由宙○○駕駛車號FY─八三三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從桃園縣八德市載 運建築廢棄物,至上開非法之廢棄物處理場違法傾倒,以清除其所載運之廢棄物 。
四、嗣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會同苗栗縣環保局人員,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 一時許,在苗栗縣卓蘭鎮○○段四九之二二號地號(水源區),先查獲丁○○駕 駛挖土機在現場整理廢土。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卓蘭分駐所員警,會同苗栗縣 環保局、環保警察隊,續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苗栗縣卓蘭 鎮○○段埔尾小段二八之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二地號,除查獲宙○○駕駛上 開曳引車傾倒建築廢棄物在土地上外,另在現場查獲正在作業之堆土機司機癸○ ○,及挖土機司機亥○○。
五、案經台灣苗栗地方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中部地區機 動工作組、刑事警察局偵八隊、苗栗縣警察局、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環保警 察隊第二中隊、海岸巡防署苗栗機動查緝隊第三海巡隊移送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甲、被告丁○○、辰○○、丙○○、申○○、甲○○、酉○○、天○○、辛○○、己 ○○、癸○○、子○○、寅○○、午○○、戊○○、乙○○、丑○○、少年甲、 少年乙、亥○○部分:
一、右揭事實,除據被告辛○○、子○○、寅○○、午○○、戊○○、丑○○、少年甲 、少年乙、亥○○等人認罪外,其餘被告均否認有何犯罪,其中⑴被告丁○○ 矢口否認係上開非法廢棄物處理場之股東,辯稱:原先丙○○來找伊,並拿土地 開發證明給伊看,伊認為是合法的,那時土地已經挖好準備回填,有回填證明, 丙○○說他要回填,所以伊就跟庚○○講,庚○○說他處理就可以了;因回填的 器械由伊處理,所以丙○○、庚○○說回填所得二成要分給伊,但剛要開始做的 時候,伊就沒有參與了云云;⑵被告辰○○矢口否認係上開非法廢棄物處理場之 股東,辯稱:伊是前卓蘭鎮民代表,後來競選失利,伊向庚○○借款二十萬元, 在卓蘭鎮租一間店賣牛肉麵,庚○○雖然有去找伊去處理警方攔檢司機違規之事 ,但與這二十萬元無關,庚○○請伊幫忙時,曾經拿出苗栗縣政府河川課核准的 公文影本給伊看,所以伊認為該處理場是合法的云云;⑶被告丙○○矢口否認係 上開非法廢棄物處理場之股東,辯稱:庚○○、丁○○去找伊,說那邊有乾淨的 土方,可以幫伊回填,回填後會分一點錢給伊去整地,實際上他們沒有做到,伊 不知道他們回填許多建築廢棄物,伊白天過去看時土地都很乾淨,亦沒有聞到臭 味云云;⑷被告癸○○固坦承有至其岳父庚○○經營之廢棄物處理場工作,惟否 認知悉該處理場是非法的,辯稱:當時伊還沒有工作,伊岳父有拿一張合法的證 明,所以伊才到那邊工作云云;⑸被告己○○矢口否認有受僱於其父庚○○,辯 稱:伊偶而會在廢棄物處理場幫忙記帳,但伊父庚○○沒有僱用伊記帳,伊父庚 ○○不在時,酉○○會把錢託伊轉交給伊父庚○○,伊父庚○○偶而會給伊零用 錢花用,伊不知道伊父庚○○開設之廢棄物清理場沒有經過合法聲請云云;⑹被 告申○○、甲○○、酉○○固均坦承有在該廢棄物處理場工作,惟否認知悉該廢 棄物處理場是非法的,均辯稱:渠等當初認為該廢棄物處理場有合法的文件,才 去那邊工作,去工作時庚○○有拿政府的限期回填公文給渠等看,渠等搞不清楚 廢棄物的狀況云云;⑺被告乙○○固坦承有至該廢棄物處理場工作,但否認知悉 違法,辯稱:當初伊至那邊工作的時候,是擔任臨時工,伊不知道是違法的云云 。經查:
(一)被告丙○○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環保警察隊中區隊供稱:「(問:你因何事 至本中隊製作筆錄?)因環保署和警察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許到我母 親(地主:吳徐阿政)的土地(苗栗縣卓蘭鎮○○○段二八之九、十、十一、 十二地號)實施稽查,發現土地上有許多建築廢棄物並通知我到卓蘭分駐所釐 清案情,因為那天我與他人發生車禍才無法趕赴分駐所,才於本月十五日收到 環保署公文才於十七日中午十二時十五分到環保警察隊辦公室接受警察製作筆
錄釐清案情。」、「(問:你與地主關係?為何亥○○指認是你雇用他駕駛挖 土機整地?)地主吳徐阿政是我母親,因為年邁所以該土地是我在管理。亥○ ○確實是我雇用來整地,一日二千元,他才剛做二天而已。」、「(問:土地 上之建築廢棄物來源為何?數量為何?)因為之前該土地申請開採砂石,導致 該土地變成窪地,為避免積水成池造成危險,所以之前允許九二一災民房屋倒 塌之廢棄物回填窪地,其回填不足的地方才允許九二一以外的建築廢棄物回填 。廢棄物數量我不清楚,只知道農地土石開採申請書的回填數量為九五三四○ 立方公尺而已。)」˙˙˙˙「(問:你有無申請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 )沒有,˙˙˙」、「(問:你有無向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提供土地回填、 堆置廢棄物?)我有向縣政府土石採取課申請回填土地但該機關未回覆給我, 且又礙於避免造成危險才讓建築廢棄物回填。」、「(問:地主吳徐阿政是否 知情或同意許可建築廢棄物回填該土地?其土地面積為何?)地主吳徐阿政完 全不知情,因為該土地都是我在管理,該地面積約一.九○五八公頃。」等語 (參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六號偵查卷第六五、六六頁)。於八十九年七 月十九日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問:與吳徐阿政關係?)我母親。」、「( 問:現場土地何人所有?(卓蘭鎮○○段二八─九、二八─十、二八─十一、 二八─十二四筆土地)是我母親吳徐阿政所有。」、「(問:現場土地那幾筆 提供麒麟砂石公司開採砂石?)二八─十一號土地是我自己耕種水稻、其餘三 筆在八十八年五、六月間與麒麟公司協議提供其採取土石,該公司在八十八年 十二月三十日經苗栗縣政府許可土石採取,並核發許可證。」、「(問:土石 採取與麒麟公司如何洽談?)負責人張天送。」、「(問:許可採取多久?) 一年。」、「(問:採取土石價錢?)一米七十元。」、「(問:現場土地採 取深度(許可)五公尺,知否?)是麒麟公司作業,我不清楚。」、「(問: 採取計劃中回填土來源規定為苗栗縣內重大工程之營建棄土材知否?)不知道 。」、「(問:本署勘驗現場並開挖發現地表下確有廢棄物,有何意見?)是 建築廢棄物沒錯,麒麟公司將砂石採取至對面之工廠加工後,載運出去,回頭 車可能有載運廢棄物傾倒。」、「(問:現場自何時起開挖砂石加工?)核准 後就開始挖砂石,廢棄物是全部挖空後,從三、四月間才開始回填。」等語( 參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六號偵查卷第一四三、一四四頁)。於八十九年 八月二十九日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問:六月二十八日癸○○與亥○○為何 在現場?)癸○○我有同意他撿拾廢鐵,亥○○在現場將廢棄物整平,工資一 天八小時二千元。」「(問:宙○○為何載廢棄物至現場?)不是我通知的, 我不知他為何會去。」、「、「(問:回填事務由何人負責?)我負責的。」 、「(提示切結書及委託書,問:是否你簽署?)是。」、「(問:徐阿政是 否知你回填之事?)她不清楚,她已年邁,沒有到過卓蘭。」、「(問:何意 見?)回填之物是九二一大地震之廢棄物。」等語(參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 二三六號偵查卷第一八九頁背面、第一九○頁)。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檢察 官偵查中供述:「(問:你綽號?)一般均叫我名字,有人也叫我「阿隆」( 閩音)也有人叫我「黑仔」「黑隆」(閩音)。」、「(問:八十九年六月份 有件廢棄物清理法之案子,該土地是何人名下?)我母親吳徐阿政名下。)、
「(問:你們土地回填垃圾棄土?)是。」等語(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 ○號偵查卷一,第八十九頁背面、第九十頁)。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苗栗縣 調查站中供述:「我母親吳徐阿政擁苗栗縣卓蘭鎮○○○段二十八之九、十、 十一、十二等四筆地號合計約四甲面積之私有土地˙˙˙。」、「卓蘭鎮○○ ○段二十八之十一地號私有土地及承租之河川公地(未編定地段、地號)係作 為耕地而種植稻作,其餘同地段二十八之九、十、十二等地號土地,則均提供 予麒麟砂石廠作為開採農地砂石使用。」、「(問:你等為何將前述二十八之 九、十、十二等地號土地提供予麒麟砂石廠作為開採農地砂石使用?有無向政 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及獲得許可?詳情為何?)該等地號土地面積約四甲,因 位於麒麟砂石廠附近,在八十八年五、六月間,該砂石廠總經理曾啟禮找我父 親商談利用農地開採砂石事情,經我父親同意提供前述土地作為開採砂石後, 有關之細節則再由我與曾啟禮討論;我記得當時雙方約定係由曾啟禮負責向苗 栗縣政府申請農地採取砂石,於取得核准後,在開採砂石部分由曾啟禮負責, 回填部分由我負責;另約定有關申請費用及繳交保證金,由我負擔,但曾啟禮 需按渠開採之每一立方米砂石七十元單價計算及採月結方式,付款交我收取。 」、「該等農地係於八十八年六月間提出申請開採砂石,由曾啟禮負責辦理, 在申辦過程中經我繳交申請費用六十萬元及保證金二百七十五萬元,我記得是 在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獲得苗栗縣政府核准開採後,曾啟禮隨即雇工開採砂 石,約在八十九年三、四月間完成開採,總計挖採數量若干,我忘記了,但我 總共收入約有一千二百餘萬元。」、「(問:前述農地開採砂石完成後,你係 如何辦理回填?結果如何?)我於八十九年五月初在麒麟砂石廠邀集載運砂石 之卡車司機商談,協議由我無償提供前述地號土地供渠等自外地載運乾淨土方 前來傾倒,˙˙˙。」、「(問:你是否知悉有那些砂石車將前述廢棄物不法 傾倒於前述卓蘭你母親所有之私有農地上?)該等砂石車是利用深夜沿大安溪 河床道路載運廢棄物前來傾倒,過程中有黑道分子圍事,˙˙˙。」、「(問 :你是否知悉是何人在幕後安排及操控有關頃倒廢棄物事情?)我聽說三義鄉 內人士及卓蘭鎮內人士在幕後安排及操控有關傾倒廢棄物事情,˙˙˙˙。」 、「(問:你是否認識庚○○、癸○○?渠等有無從事前述傾倒廢棄物不法? )我認識該二人,庚○○有從事砂石買賣及種植水梨,癸○○應是庚○○的女 婿,好像沒有工作;我是因為向庚○○購買水梨及癸○○曾前來來找我,希自 我收容「九二一」震災之建築廢棄物中抽取鋼筋而認識渠等二人,˙˙˙˙。 」等語(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一,第一七九頁至一八一頁) 。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苗栗縣調查站中供述:「(提示:89.11. 10丙○○調查筆錄乙份,問:請詳視該筆錄內容所載是否實在?有無補充意 見?)我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在苗栗縣調查站所作筆錄,部分內容不實在,我 願提出補充說明。」、「(提示89.12.15扣押物編號伍之7麒麟公司 與吳國明採石合約書及收據各乙份,問:請詳視該合約書及收據所載是否屬實 ?吳國明與你關係為何?)該合約書所載『坐落於苗栗縣卓蘭鎮○○段埔尾小 段二八之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一、二八之十二土地面積約四台甲』,係我 父親吳國明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與麒麟砂石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麒麟公司
)訂定的合約,所載內容均為實在。」、「(問:前述土地採石有無向所屬縣 市政府申請土石採取許可證?如何計算?共獲取若干利潤?)有,麒麟公司確 有向苗栗縣政府申請『卓蘭鎮○○段埔尾小段二八之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 一、二八之十二』地號土地採石許可證,許可有效期間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 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九日止,採取上述土地之砂石每立方米七十元,麒麟 公司實際採取砂石係自八十九年元月至同年四月初止,共計採石約十九萬餘立 方米,總金額為一千三百五十九萬六千六百九十九元,麒麟公司除支付訂金現 金三百萬元及申請『採石許可證』保證金二百七十五萬元外,其餘款項均係以 永上砂石股份有限公司名義開立支票(六百五十一萬二千二百六十一元)或匯 款(一百三十三萬四千四百三十八元)抵付。」、「(提示89.12.15 扣押物編號伍之8麒麟公司與丙○○簽訂切結書乙份,問:請你詳視該切結書 內容是否屬實?由何人撰寫?用途為何?)該切結書內容係由麒麟公司經理曾 啟禮本人親筆撰寫,所載內容均為實在,該切結書之用途係作為我方負責回填 該採石區(卓蘭鎮○○段埔尾小段二八之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二)之依據 。」、「(問:前述採石區回填工作實際上由何人負責?原因?詳情為何?) 前述採石區回填工作實際上係由庚○○、丁○○二人負責。我在八十九年四月 間開始回填土方期間,庚○○、丁○○即曾找我要求將回填工作交渠等負責, 因我未應允,大約工作十天左右,庚○○、丁○○即通知第三聯管站負責『發 牌』的小弟(姓名我不清楚)禁止載運至前述採石區回填土方之卡車進入,我 為順利完成回填工作,乃於八十九年五月初答應庚○○、丁○○負責回填。」 、「(問:前述採石區由庚○○、丁○○二人負責回填,你有無獲取任何好處 或不當利益?若干?)有,庚○○、丁○○二人回填廢棄物不當所得,我分二 份,丁○○二份,其餘均歸庚○○所有,至於是否尚有其他股東我不清楚,我 的部分自八十九年五月至七月共計分得六十餘萬元。」、「(問:庚○○、丁 ○○二人非法回填廢棄物類別為何?)據我所知有建築廢土、建築廢棄物及永 隆紙廠之工業廢料。」、「(問:前述回填工作除庚○○、丁○○及你等人外 ,無其他民意代表及警員介入?)我不清楚,但我曾在苗栗縣議員詹明光家中 碰到庚○○、丁○○及前卓蘭鎮民代表辰○○等人,至於詹明光有無投資或插 暗股,我不清楚。」、「(問:庚○○等除在前述採石區非法回填廢棄物外, 有無在其他地點回填廢棄物?)有,庚○○等在八十八年間(詳細日期不清楚 )即在大安溪南岸湯福太郎之土地及渠附近土地非法傾倒廢棄物。」、「(問 :你是否認識癸○○、申○○及甲○○?交往情形?)認識。癸○○係庚○○ 之女婿,申○○及甲○○係庚○○之手下,我均係在前述採石區回填工地現場 碰到彼等,少有往來。」、「(問:癸○○、申○○及甲○○等在回填工地現 場負責何項工作?)癸○○在工地現場係負責指揮車輛及收受卡車傾倒廢棄物 款項,再交渠內人『梅子』(己○○),轉交庚○○;申○○及甲○○在現場 係負責聯絡『車頭』。」、「(問:你與、庚○○、丁○○、癸○○、申○○ 、甲○○、徐秀妃、詹明光、辰○○等人有無私人怨隙?)沒有。」等語(參 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一,第二七六頁背面至第二七八頁)。於 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卓蘭鎮○○段埔尾小段二八之
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一、二八之十二號土地為何人所有?)我母親,吳徐 阿政名下,但她年紀大,土地交我管理。」˙˙「(問:何時開始供人傾倒廢 棄物?)只作了二個多月。」˙˙˙「(問:約定如何分?)庚○○找我談, 說給我二成利潤,我沒管場內事,我共收了六十多萬元。」、「(問:有那些 股東?)我不清楚,均是庚○○處理,我不過問。」、「(問:回填廢棄物是 否知道?)後來才知道。˙˙˙˙˙。」、「(問:填到何時?)八十九年七 月初。」等語(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六號偵查卷第六五、第六六頁)。 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到院供證:「(問:與本案被告丁○○有何親誼僱傭或恩 怨關係?)沒有。」、「(問:你的外號是否叫黑龍?)是。」、「(問:卓 蘭鎮○○段埔尾小段二八─九、二八─十、二八─十一、二八─十二地號是不 是你的?)是我母親吳徐阿政名下,但是我在種植。我的父親叫吳國明。」、 「(問:上開地號在八十八年底、八十九年間有無和何人打合約?)有跟麒麟 公司打合約,向縣政府申請採砂石。」、「(問:當時合約是何人訂立的?) 是我父親。」、「(問:當時縣政府有無許可?)有。」、「(問:之後麒麟 公司有無去採砂石?你有無去親自去現場看?)之後麒麟公司有去採砂石。我 有親自去現場看過,但去的時間不一定。」、「(問:合約的內容是如何?) 就是讓他們去縣政政府申請,如果可以開採,開採砂石的權給麒麟公司。」、 「(問:麒麟公司要不要給你們錢?)要給我們錢,一立方米砂石是七十元, 開採的數量就是他們實際去開採的量。」、「(問:你的土地是否靠近河邊? )是的。」、「(問:挖了有坑洞後,是何人處理?)麒麟公司有叫我們自己 回填。」、「(問:縣政府許可的函文,是否包含回填?)是的。」、「(問 :縣政府的公文裡,有無規定回填物的種類?)工程土方、建築土方都可以回 填。」、「(問:你所知道的工程、建築土方是何東西?)就是做工程時,挖 地基時的土方。」、「(問:那你知道那些東西可以回填?)我不知道。」、 「(問:即然不知道,那你回填何物?)只知道是乾淨的土就可以,例如高鐵 的工程,要挖山洞,所挖掘的東西就是乾淨的土。」、「(問:後來你自己有 無去回填?)有去回填幾天。」、「(問:有無填滿?沒有。」、「(問:剩 下的坑洞如何處理?)到今日都沒有回填。」、「(問:回填是你自己做的, 還是請別人做?)我自己做一星期後,庚○○說要幫我回填,我就讓他做。」 、「(問:庚○○與如何與你談的?)第一次是丁○○和庚○○來找我的,本 來是說考慮看看,後來第二次庚○○又來找我(丁○○有無來,不記得),我 才答應。」、「(問:你交給庚○○回填時,是如何談的?)回填時一定要用乾淨的土。」、「(問:你要不要付錢給他們?或是他們要付錢給你?)他們 之前來找我,是說裡面的事不要管這麼多,錢的方面,會分二份給我。」、「 (問:他們幫你填土,你不但不用付錢,反而是庚○○會給你錢,為什麼?) 他們是說˙˙˙他會向司機收每一台車三百元,但是他要扣除他雇用怪手的錢 ,如果有剩餘的錢,他們會給我。如果是分成十份,我可以得到二份。」、「 (問:庚○○分二份給你,剩下的八份他是如何處理?)他們二人來找我時, 有說要分二份給丁○○。」、「(問:事後徐自己一人來找你時,有無再說什 麼?)沒有。」、「(問:剩下的八份,又給丁○○二份,剩下的六份給何人
?)他(庚○○)自己。因為是他在管理。」、「(問:上開事項,有無書面 或合約?)只是口頭說說。」等語(參見本院九十年訴字第三三號卷宗九十一 年四月二日訊問筆錄)。從被告丙○○上開供詞以觀,顯然該廢棄物處理場之 股東,浮現出檯面有被告丙○○、庚○○、丁○○三人。至被告丙○○雖嗣後 改供稱:被告林永只是介紹人云云乙節,然其對被告丁○○以介紹人身分,何 以能取得廢棄物處理場龐大利益之二成,則語帶保留,或語焉不詳,且與如後 所述,被告庚○○供稱是被告丁○○與丙○○主動來找伊之說法,南轅北轍, 顯係被告丙○○翻供後之敘述,應係迴護被告丁○○之詞,自仍應以其在苗栗 縣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為可採。
(二)被告庚○○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是否從八十八 年八月間起在苗栗縣卓蘭鎮○○段四九、四九之二二地號土地及卓蘭段埔尾小 段二八之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二地號土地經營廢棄物掩埋場?)地號我不 知道,靠近麒麟砂石場之土地我有經營廢棄物掩埋場,另在正和砂石場旁之土 地不是我經營的,前述之土地是地主丙○○叫我叫車載磚塊、泥土去倒的。」 、「(問:那些人與你一起合夥?)我與丙○○合夥。」、「(問:丁○○有 無合夥?)他是丙○○朋友,當時我人在大陸,均由甲○○,申○○在負責。 」等語(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二,第二一五頁背面至二一六 頁);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在苗栗縣調查站中供稱:「˙˙˙˙八十九年上 半年期間,也曾在朋友丁○○介紹下,幫忙丙○○回填其位於苗栗縣卓蘭鎮大 安溪畔麒麟砂石場附近之農地。」、「(問:前述你於八十九年上半年期間, 幫忙丙○○回填其位於苗栗縣卓蘭鎮大安溪畔麒麟砂石場附近農地之經過情形 如何?)當時丁○○和丙○○曾拿一份苗栗縣政府核准回填農地之公文給我看 ,要求我幫忙叫車輛載運廢棄物到前述丙○○之農地上回填,由我們向那些載 運廢棄物車輛收錢,然後扣除所有費用後,如果有盈餘,再由我和丙○○各分 一半。」、「(問:你如何進行回填前述農地?現場工作人員及分工為何?) 我與丙○○達成協議後,我即找甲○○及申○○來幫忙回填事宜,之後甲○○ 、申○○二人又找了酉○○、天○○、午○○、寅○○、戊○○(其他人我並 不知道名字)等人來現場幫忙進行回填農地之工作,我只知道負責收錢的是酉 ○○及天○○,我不知道其他人的分工情形。」、「(問:前述你所叫車輛載 運廢棄物至麒麟砂石場附近丙○○之農地回填之廢棄物種類為何?)就我所知 有一般廢土、磚塊、建築廢棄物、廢紙等。」、「(問:前述載運廢棄物回填 農地之收費標準為何?)˙˙˙,現場收費標準都是由甲○○和丙○○決定的 。」、「(問:八十九年上半年你和丙○○、丁○○叫車載運廢棄物來回填農 地之協議並具體進行回填工作,所得利潤若干?)就我所知,當時扣除人事費 等相關成本後,我和丙○○各分得一百十萬至一百二十萬元左右,至於丙○○ 和丁○○之間如何分錢,我並不清楚。˙˙˙。」、「(問:前述酉○○、天 ○○向載運廢棄物前來傾倒、回填之車輛司機所收取的金錢,其流向如何?) 酉○○、天○○收到這些錢後,有時候是透過甲○○或申○○將前述金錢交給 我,有時候酉○○、天○○也會直接將錢交給我,但是如果當時我不在國內的 話,我則交待他們把回填廢棄物所收得的錢交給我女兒己○○。酉○○他們都
是拿現金交給我或己○○,他們大約每隔二天就會交一筆五、六萬元之現金給 我(尚未扣除怪手及油錢)。」、「(問:你如何支付甲○○、申○○、酉○ ○、天○○、午○○、戊○○、寅○○及其他在現場幫忙回填廢棄物人員之工 資?)現場工作人員的工資都是由甲○○、申○○負責訂定標準及發放,˙˙ 。」˙˙˙「(問:據辰○○在本站供述指稱,你經營前述廢棄物清理場期間 ,曾要求他幫忙處理方警方攔檢車輛等問題。請問你有無要求辰○○處理警方 或其他公務人員之公關等問題?你前後支付若干予那些公務人員?)˙˙˙˙ 我記得辰○○曾經(時間、地點我已忘記)主動向我要二十萬元,他說要幫我 去做交際,我當時確有將二十萬元交給辰○○,˙˙˙。」˙˙˙˙「(問: 八十九年上半年期間,你曾否至前述廢棄物回填處理場現場?時間為何?當時 現場有無進行廢棄物回填等工作?)我曾經到過現場˙˙˙(詳細時間我已忘 記),都是晚上時間,我都是去現場入口處的貨櫃屋內和辰○○、詹林森、丁 ○○等人打牌。其中有一次我在現場有看到載運九二一地震後所清理之建築廢 棄物之車輛到那裡傾倒回填,大約有二十部車子左右。」等語(參見八十九年 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二,第二一八頁背面至第二二一頁)。於九十年五月 二十九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提示調查筆錄,問:調查站所述及筆錄實在 ?)實在,在調查站我已閱過筆錄(再提示)。」、「(問:與何人接洽?由 何人提供你土地?在麒麟砂石場如何處理廢棄物?)我是與丙○○、丁○○接 洽,是丁○○帶丙○○至我田裡與我接洽,土地是丙○○家的,由丙○○提供 的。」、「(問:接洽時間?回填時間?)八十七年底在我們田裏談的,我自 己的田與丙○○的土地隔鄰。」˙˙˙˙「(問:丙○○何被限期回填?)因 丙○○把該地的砂石挖走了,縣政府始要求他們限期回填。」、「(問:你回 填廢棄物的長、寬、深各有多少公尺?)大概有半樓深(約三、四公尺),寬 約有七、八十公尺,長約有一百二十公尺左右。」˙˙˙˙˙「(問:供人傾 倒廢棄物如何收費?如何分類?)乾淨的泥土,一部車三百元,其餘的建築廢 棄物如磚塊等,一部車一千五百元左右。」、「(問:有僱用甲○○負責看管 、把風或收錢,上述廢棄物處理場?)有。」˙˙˙˙˙「(問:有取得處理 廢棄物許可證?)沒有。」、「(問:你載運廢棄物回填,丙○○知否?)知 道,因他是地主。」、「(問:上述土地現況?)還有一半沒有回填,˙˙˙ ˙˙˙。」等語(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二,第二二三頁背面 至第二二七頁)。被告庚○○既供稱:被告丙○○、丁○○找伊討論經營廢棄 物處理場事宜,伊交給被告辰○○二十萬元作為交際費用,甚至經營期間被告 丁○○、辰○○與伊在該廢棄物處理場入口處之貨櫃屋打牌等語,顯然渠等與 該廢棄物處理場關係匪淺,參以如後所述,被告己○○供稱股東有被告庚○○ 、丁○○、辰○○等人,及被告申○○供證:被告丁○○及庚○○之股東分配 比例,益加證明被告庚○○、丁○○、辰○○內部間應有股東之關係。況被告 丙○○前面供述:是被告庚○○與丁○○主動來與其接洽等語,又與被告庚○ ○上開說法迥異其趣,故被告庚○○在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號審理卷宗內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之訊問筆錄中供稱:僅伊與被告丙○○間是合夥人云 云,絕非實情。
(三)被告申○○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苗栗縣調查站供稱:「˙˙˙˙大約於八 十八年十月底,我受綽號『黑龍』(台語音譯)者僱用,在其所經營之廢棄物 清理場工作,負責聯絡各地轉運廢棄物之卡車司機進場傾倒廢棄物,並幫現場 操作之怪手司機進行加柴油工作,至八十九年五、六月間,因該廢棄物清理場 被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查獲後,我即改在大安溪(苗栗縣境)附近以打零工維生 。」、「(問:前述綽號『黑龍』者之本名、特徵、年齡為何?其所經營之廢 棄物清理場地點位於何處?有無依法向政府主管機關辦理核准登記?)我不知 道『黑龍』之本名,只知道他年約四十歲左右,膚色很黑,瘦瘦高高的,臉型 瘦長,住苗栗縣通霄、苑裡一帶。該廢棄物清理場位於卓蘭鎮苗豐里麒麟砂石 場附近,就我所知,『黑龍』有向苗栗縣政府申請開採陸上砂石,但並未申請 核准登記從事廢棄物回填等事項。」˙˙˙˙「(問:前述『黑龍』所經營之 廢棄物清理場內,除你之外,無其他人受僱於『黑龍』?該等人員負責何工作 ?『黑龍』如何支付你等人員報酬?)受『黑龍』所僱於現場工作者還有:甲 ○○負責現場掌控,負責現場向卡車司機收錢及記帳管帳者有酉○○和天○○ 二人,還有在『大安溪第三聯合管制站』(簡稱『聯管站』)負責發卡之午○ ○及綽號『阿光』(台語音譯)、『金北』(台語音譯)等三人,現場怪手司 機壬○○,巡邏站崗防止別人進場偷倒的乙○○,及負責指揮卡車司機進場傾 倒廢棄物之癸○○、王柏晟、少年丙、辛○○、未○○、丑○○、綽號『阿閔 』(台語音譯,癸○○之弟)等人。當時我們先是分一天三班制輪流上班,後 來則改為一天二班制,我每天下班後都向『背包包的』(即管帳人員)酉○○ 及天○○領取三千元報酬,其他人員的報酬則是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每個人 詳細支領報酬若干,我並不清楚。」、「(問:是否認識庚○○、辰○○、丁 ○○、詹明光、己○○等人?該等人員有無參與前述『黑龍』所經營之廢棄物 掩埋場?)我認識庚○○、辰○○、丁○○、詹明光、己○○等人,˙˙˙˙ 曾經在現場有看過辰○○、丁○○和『黑龍』等人在那裏打牌賭博,˙˙˙, 另外我也曾經看過己○○和癸○○夫妻在現場出現過。」˙˙˙˙「(問:現 在時間是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十七時三十分,請問你是否願意接受夜間 訊問?)願意。」、「(提示丑○○、天○○、未○○、辰○○、戊○○等口 卡片及壬○○、癸○○、歐建清、甲○○、湯福太郎、午○○、少年丙、庚○ ○、乙○○、丁○○、黃柏晟等影像基本資料影本,問:這些口卡片及影像基 本資料上之照片,你是否認識?)這些照片上之人員即是我前所述在『黑龍』 所經營廢棄物掩埋場工作之現場掌控甲○○(綽號子健)、向卡車司機收錢及 記帳管帳之酉○○(綽號阿清)和天○○(綽號儒成),還有在『聯管站』負 責發卡之午○○(綽號明有)及戊○○(綽號阿光),以及負責指揮調度卡車 司機進場傾倒廢棄物之丑○○(綽號阿男)、未○○(綽號阿澤)、癸○○( 綽號阿佑)、黃柏晟(綽號牛仔子)、少年丙(綽號阿華),現場怪手司機壬 ○○(綽號老師),巡邏站崗防止別人進場偷倒的乙○○(綽號阿和)。此外 還有曾和『黑龍』在現場賭博之辰○○(綽號黃牛、叔公)、丁○○(綽號永 成仔),及我多年好友庚○○。」、「(問:本站人員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 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會同苗栗縣警察局保安隊員警及海案巡防署苗栗機動查緝隊
第三海巡隊人員,依法持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開立之搜索票至你位於苗栗縣卓蘭 鎮豐田里十鄰豐田一五八號住家執行搜索,你對此搜索過程有無異議?)沒有 。」、「(提示搜索扣押物編號貳之二登載電話紙板乙張,問:此記載『金池 』等之電話紙板用途為何?)這是我受僱於『黑龍』所經營之廢棄物掩埋場時 ,聯絡載運廢棄物卡車司機進場傾倒廢棄物之司機電話簿。」˙˙˙˙˙「提 示本站依法於89.12.15在癸○○、己○○房內搜索扣押之紀錄紙片影本壹張, 問:此影本內所記載之內容義意為何?)該紙片上記載之內容為我們在廢棄物 清理場之值班時刻表、工資表及薪資發放紀錄。『聯管、13、14、15、 12─8明有、8─14阿光、4─12金北』,表示明有(本名午○○)、 阿光(本名不詳)、金北(本名不詳)三人在13、14、15日每天廿四小 時分三班在聯管站之值班時段表,主要負責管制人車進出及巡視廢棄物清理場 ,以防止他人人進場偷倒廢棄物;『土尾、13、15、阿和2500、萬益 3000,4─12阿清20000、阿華20000、柏成2天500、9 ─5阿猴1500、12─8儒成2000、阿佑2000、阿閔1500』 ,其中『土尾』是指我們在廢棄物傾倒地點工作,13及15兩天阿和(本名 乙○○)和我的薪水每天各為二千五百元及三千元;每天四至十二小時由阿清 (本名酉○○)、阿華(本名少年丙)及柏成(本名黃柏晟)值班,每天工資 各為二千元,至於為何記載柏成2天500,我並不清楚;其餘『9─5阿猴 1500、12─8儒成2000、阿佑2000、阿閔1500』所代表之 意義以此類推,其中『阿猴』我並不認識、『儒成』即天○○、『阿佑』即癸 ○○、『阿閔』即癸○○胞弟(本名不詳);『怪手司機13.15.早阿進 2000、晚海龜3000』,是表示13、15兩天負責開早班及晚班怪手 司機個為『阿進』(本名不詳)及『海龜』(本名不詳)、每人每天工資各為 二千元及三千元;而記載之『已發阿進4000、海龜6000、光5000 、3天、和5000、清4000、華4000、猴3000、成4000、 北5000,三天、萬益6000、閔3000、佑4000、明友5000 ,3天』則是將已發放之薪資作成紀錄。」、「(問:聯管站所發放之卡片上 記載之A、B、C等英文字母及顏色代表之意義為何?)A代表廢土,進場者 每車收取三百元、B代表建築廢棄土,進場者每車收取一千五百元、C代表工 業污泥,進場者每車(因污泥比重較重,均以小車斗載運)收取三千五百元、 D代表紙漿,進場者每車(因紙漿比重較輕,均以大車斗載運)收取六千元, 我印象中上述所發之卡片都是白色,並無特別意義。」等語(參見八十九年度 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二,第一九八頁至二○二頁)。於九十年一月四日在苗 栗看守所中向苗栗縣調查站人員供稱:「(問:你於八十八年十月至八十九年 六月間從事何業?)該期間我受雇於綽號『黑龍』者位於卓蘭鎮麒麟砂石廠旁 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負責幫現場作業之怪手加油工作。」、「(問:該『黑 龍』所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之負責人及股東為何?)我只知到受雇於『黑龍』 ˙˙˙。」、「(問:是否認識庚○○、己○○、癸○○、子○○?關係為何 ?)庚○○是我多年朋友,己○○是他女兒,癸○○是他女婿,子○○是癸○ ○的弟弟,我與他們關係不錯,常常聯繫。」、「(提示癸○○89.12.
16調查筆錄一份,問:癸○○在本站供稱係經由你介紹到『黑龍』之廢棄物 清理場工作,對此你作何說明?)當時我看到癸○○無業在家(卓蘭鎮庚○○ 家),所以我經過僱主『黑龍』同意,介紹他到『黑龍』經營之廢棄物清理現 場工作,負責指揮載運廢土、營建廢棄物之卡車到定點傾倒。」、「(提示己 ○○89.12.16調查筆錄一份,問:己○○在本站供稱前述『黑龍』所 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之主要股東有庚○○、丁○○、辰○○及『黑龍』(丙○ ○)等人,對此你作何說明?)˙˙˙,我所知道的事情都已記載在前面筆錄 中了。」、「(問:前述己○○另在本站供稱負責該廢棄物清理場之記帳,且 癸○○亦坦承擔任現場收費記帳業務,為何經你介紹進入工作之癸○○能擔任 收費記帳之工作,而你卻仍辯稱不知股東有何人及好友庚○○有無經營入股該 廢棄場?)˙˙˙˙,我只能確定辰○○、丁○○是股東,至於他們之間如何 交涉安排工作是他們的事情,我並不清楚其內情。」、「(問:前述由『黑龍 』、丁○○、辰○○所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有無向政府相關機關行賄支付公 關費用?載運廢棄物之卡車司機曾否因進入該廢棄物清理場傾倒而被相關機關 開單告發?你們對此如何處理?)˙˙˙我只知道每次遇卡車被警察攔檢時, 都是由辰○○出面去協調,如果無法說項仍遭警方開單時,則廢棄物清理場提 供該卡車司機免費傾倒與罰單金額相當之廢棄物。」、「(問:為何遇警方攔 檢卡車司機時,都由辰○○出面向政府機關、警方、環保人員協調?)我曾聽 『黑龍』、『丁○○』質問『叔公』(即辰○○)表示,為何支付這麼多公關 費後還一直被開單,所以我才知道由辰○○負責處理。˙˙˙。」等語(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