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太平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戊○○
丙○○
乙○○
右原告與被告請求遷讓房屋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
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點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昆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