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187號
TTDV,92,補,187,200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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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太平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戊○○
        丙○○
        乙○○
右原告與被告請求遷讓房屋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
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點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昆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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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