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九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
法定代理人 甲○○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貳仟貳佰貳拾貳萬貳仟貳佰壹拾捌元
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
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柒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叁萬叁仟貳
佰玖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孫 玉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 淑 貞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