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249號
TNDV,92,重訴,249,200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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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九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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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甲○○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貳仟貳佰貳拾貳萬貳仟貳佰壹拾捌元
     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
     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柒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叁萬叁仟貳
     佰玖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孫 玉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 淑 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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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