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238號
TNDV,92,訴,1238,2003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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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三八號
  原   告 達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得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捌仟元,折合銀元陸拾伍萬
     玖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貳佰伍拾叁元肆角,折合新台幣
     貳萬壹仟柒佰陸拾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壹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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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