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三八號
原 告 達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得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捌仟元,折合銀元陸拾伍萬
玖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貳佰伍拾叁元肆角,折合新台幣
貳萬壹仟柒佰陸拾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壹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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