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六四號
原 告 黃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亦慶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
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柒角,折合新台幣伍萬伍仟零
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肆仟
玖佰伍拾陸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⑶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季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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