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154號
TCDV,106,司促,26154,201709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1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王朝慶
債 務 人 王英珍
債 務 人 周明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捌佰捌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朝慶於民國(下同)98年就讀育達商業技術學院
  ,邀同債務人王英珍周明秀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
  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60,482元,約定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4年09月24日)一年後之
  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6年07月24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328,881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
  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
  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