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149號
債 權 人 吳政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供從債權人之帳戶中提領現金者係為債務人之所為?並
提出在天津分行之帳戶(帳號:276552737362)係屬債務人
之所開立且已藉由轉帳方式將金額轉入債務人之帳戶中之
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