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148號
TCDV,106,司促,26148,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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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148號
債 權 人 王偉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富蓁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本件借款清償日期為何?
二、陳報借據正本及本票原本過院參辦(因借據影本及本票影本
  債務人姓名均被指印覆蓋無法辨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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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