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148號
債 權 人 王偉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富蓁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本件借款清償日期為何?
二、陳報借據正本及本票原本過院參辦(因借據影本及本票影本
債務人姓名均被指印覆蓋無法辨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