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八三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新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丁○○○
丙○○
乙○○
?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零捌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五八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二千二百九十八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五百五十元( 前已退還一百三十元予聲請人),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二百三十八元在內,確定為 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國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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