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140號
債 權 人 張鈞傑即張央昌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吳雅慧即張央昌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張隆棕即張央昌之繼承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央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央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務省略)。並陳
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張央昌之除戶戶籍謄本、張央昌全體繼承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借款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借據、支票、本票
等)併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
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四、請提出本件利息自民國89年5月23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