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四九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選派帝友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派帝友企業有限公司股東江林月英、吳林月霞、乙○○、許淑惠為清算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帝友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營業地 址:台南市○○路○段一六八巷一三一弄七號,董事林水來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 一月十三日死亡)經經濟部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經授中字第0九一三四七四二五 四0號函命令解散,復經該部九十一年九月六日經授中字第0九一三四七七0四 四0號函撤銷公司登記,又聲請人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南區國稅安南服 字第0九一00一0一七三號函請該公司辦理清算情形惠復,惟其迄未查覆,爰 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一條聲請選派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為清算之監 督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 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七十九條定有明文。不能依公司第七十九條規 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八十一條亦 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同法第一百十三條可資參照。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帝友企業有限公司董事、股東名單一份 、經濟部函文二份、聲請人函文一份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 選派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清算人等應依法速行進行清算,並依法於法定期間清算 終結。
四、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何清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謝國欽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