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七四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律師
蕭麗琍律師
甲○○ 住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宮
設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律師
郝鳳岐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前具狀並提出繕本,說明:⑴原告接任管理黃金垣之
遺產,被告係於何時表示向原告表示其為真正權利人(是否在公示催告期間?或收歸
國有之後)?⑵被告在當時是否提出任何證據供原告調查?⑶原告是否已盡調查之能
事或依相關規定調查,仍無法認定被告是真正權利人?⑷原告在遇有真正權利人主張
權利時,如何調查其所述是否為真?⑸原告當時為何拒絕被告之申報為真正權利人,
以致八十四年度重訴字八十號返還信託財產一案興訟?⑹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八十號
歷審訴訟所調查之證據是否被告於申報為真正權利人時,已經向原告提出?⑺請將費
用明細表中關於因「法院案件」而支出費用,標示編號,另計列出金額)】【被告應
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前具狀說明被告於向原告表示為真正權利人時是否有提出任何
證據供原告調查?並應提出繕本】【兩造均應陳報本事件是否有和解空間?若欲和解
,可於下次庭期一併偕同法定代理人到庭,由法院試行和解,以俾終局解決紛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蔡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