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099號
TCDV,106,司促,26099,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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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09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李嘉綾
債 務 人 林守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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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