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一二號
聲 請 人 超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一六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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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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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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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駿達船務代理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陸仟捌佰元 │GC二五六二二二│ │
│ │限公司 韓國福 │路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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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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