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2591號
TPDV,92,除,2591,200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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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九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五七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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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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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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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淑霞 │台北第一信用合作社│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柒仟捌佰伍拾元 │PQ00五一00│
│ │ │信義分行 │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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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鴻瑋輪胎有限公司 │台北第一信用合作社│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柒仟捌佰伍拾元 │PQ00七九九二│
│ │ │信義分行 │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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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謝慶儀 │玉山商業銀行信義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柒仟伍佰元 │AI0五一二一九│
│ │ │行 │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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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瑋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