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2576號
TPDV,92,除,2576,200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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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七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五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七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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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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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光枝      │台北國際銀行信義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壹拾萬元     │九八四四五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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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