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2558號
TPDV,92,除,2558,200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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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五八號
  聲 請 人 金威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三二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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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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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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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逢瑞股份有限公司林│土地銀行東台北分行│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貳萬伍仟元 │WYAA0五一三│ │
│ │文齡 │ │ │ │一三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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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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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威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逢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