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二一號
聲 請 人 調味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九三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博文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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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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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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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瑞輝食品股份有限公│中國農民銀行台北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柒仟伍佰捌拾元 │AY00七六0八│ │
│ │司 陳彥彰 │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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