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一一號
聲 請 人 興泰陽舞台燈光佈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一○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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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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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仁│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玖萬壹仟參佰伍拾元│DJ0五八三六八│ │
│ │進會 │愛分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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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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