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2411號
TPDV,92,除,2411,200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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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一一號
  聲 請 人 合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五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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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富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