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五二號
聲 請 人 東巨木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榮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八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所示申報權利屆滿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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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五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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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屆滿│
│號│ │ │ │ (新台幣)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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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良機械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陸萬零肆佰貳拾貳│GC二七一七三七│九十二年六月│
│ │陳忠夫 │行 │ │元 │七 │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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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良機械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壹拾萬肆仟叄佰元│GC二七一七三四│九十二年五月│
│ │陳忠夫 │行 │ │ │九 │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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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吉祥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壹拾柒萬零貳佰伍│JY八00五五五│九十二年六月│
│ │司 黃吉盛 │行 │ │拾伍元 │三 │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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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吉祥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 │壹拾貳萬玖仟伍佰│JY八00五四四│九十二年五月│
│ │司 黃吉盛 │行 │ │零貳元 │七 │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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