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2352號
TPDV,92,除,2352,2003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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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五二號
  聲 請 人 東巨木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榮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八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所示申報權利屆滿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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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五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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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屆滿│
│號│         │         │           │  (新台幣)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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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良機械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陸萬零肆佰貳拾貳│GC二七一七三七│九十二年六月│
│ │陳忠夫      │行   │  │元       │七       │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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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良機械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壹拾萬肆仟叄佰元│GC二七一七三四│九十二年五月│
│ │陳忠夫      │行   │           │        │九      │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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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吉祥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壹拾柒萬零貳佰伍│JY八00五五五│九十二年六月│
│ │司 黃吉盛 │行   │           │拾伍元     │三       │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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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吉祥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  │壹拾貳萬玖仟伍佰│JY八00五四四│九十二年五月│
│ │司 黃吉盛    │行   │           │零貳元     │七       │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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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巨木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良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