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89號
TPDV,92,除,189,200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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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九號
  聲 請 人 飛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六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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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