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七八號
原 告 甲○○
丙○○
乙○○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袁保凱律師
複 代理人 胡世斌律師
被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忠明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對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公司之營業所係在桃園縣,有被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附卷足 憑,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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