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212號
TPDV,92,重訴,1212,2003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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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二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謝發舜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厚昌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厚昌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玖拾伍萬貳仟伍佰伍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貳萬伍仟肆佰玖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柒萬陸仟肆佰柒拾玖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陸仟肆佰
     叁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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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厚昌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