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186號
TPDV,92,重訴,1186,200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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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六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雄
  訴訟代理人 陳國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柒仟叁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拾叁
  萬陸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佰玖拾萬零捌仟伍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玖拾萬零捌仟肆佰伍拾陸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㈣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㈤提出被告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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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