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155號
TPDV,92,重訴,1155,2003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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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五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
  法 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 訟代理人 鄭清志
  被    告 承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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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