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154號
TPDV,92,重訴,1154,2003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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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四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丁崧喬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裁定命 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五十萬九千九百五十五元,該項裁定已 於九十二年七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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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