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3581號
TPDV,92,訴,3581,2003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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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八一號
  原   告 永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辰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拾玖萬陸仟零貳拾伍元,應繳
     裁判費捌仟柒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捌仟柒佰壹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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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