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3543號
TPDV,92,訴,3543,2003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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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四三號
  原   告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
     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為叁萬捌仟伍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捌仟肆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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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