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四三號
原 告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
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為叁萬捌仟伍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捌仟肆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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