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
原 告 中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敦堅
指定送達代收人黃鈺華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一○一玩具王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修繕費用等事件,因言詞辯論
之準備尚未充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就下列本院依職權調查
當事人能力相關事項及被告答辯狀所載事項,為爭執與否之明確陳述,如有爭執,並
應詳為聲明所用之證據。逾期非經釋明具有正當原因,不得於言詞辯論程序中更為主
張:
原告之大樓管理組織,是否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合法成立,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宜提出相關核備證明文件)?
本件支付命令所載管理費請求之一部或全部,是否業已罹於消滅時效?
系爭管理費、公共基金之計收,是否業經區分所有人合法議決?
所請償還修繕費之法律上請求依據,及關於其金額支付之證明方法,各為如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勤綱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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