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3401號
TPDV,92,訴,3401,200307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
   原   告 中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敦堅
             指定送達代收人黃鈺華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一○一玩具王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修繕費用等事件,因言詞辯論
之準備尚未充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就下列本院依職權調查
當事人能力相關事項及被告答辯狀所載事項,為爭執與否之明確陳述,如有爭執,並
應詳為聲明所用之證據。逾期非經釋明具有正當原因,不得於言詞辯論程序中更為主
張:
原告之大樓管理組織,是否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合法成立,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宜提出相關核備證明文件)?
本件支付命令所載管理費請求之一部或全部,是否業已罹於消滅時效?
系爭管理費、公共基金之計收,是否業經區分所有人合法議決?
所請償還修繕費之法律上請求依據,及關於其金額支付之證明方法,各為如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勤綱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素卿

1/1頁


參考資料
一○一玩具王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