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3137號
TPDV,92,訴,3137,200307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三七號
  原   告 應天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丁○○、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陸佰陸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折合銀元
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陸佰元,原告僅繳納
新台幣陸佰陸拾元,尚欠新台幣伍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1/1頁


參考資料
應天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