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六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
被 告 歐力士汽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柿本良
被 告 銓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國棟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台中市、苗栗縣, ,侵權行為地在苗栗縣,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廿條 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書記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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