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一二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賴英男 被 告 廣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雲 被 告 丙○○ 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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