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九六號
原 告 拜歐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畹慧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拜歐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壹萬壹仟元,折合新臺幣叁萬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振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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