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964號
TCDV,106,司促,25964,201709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964號
債 權 人 賴鈺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范文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各紙支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狀所載為105年
   起算利息,支票影本之發票日均為106年,另依票據法第1
   44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
   ……」尤明定支票應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3條復規定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
   提示日起之利息……」亦明示利息之起算日為付款提示日
   。
  ㈡提出債務人范文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