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1992號
TPDV,92,聲,1992,200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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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九二號
  聲 請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憲同
  代 理 人 古榮仁
  相 對 人 公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輝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零貳拾陸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度年執字第二二三六一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一四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 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二年 民執字第二二三六一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一四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 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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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