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三一號
抗 告 人 台灣金星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昰圭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高士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
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水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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