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六五四號
聲 請 人 乙○○
(即債務人)
相 對 人 甲○○
(即債權人)
右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離婚事件合併請求子女扶養費及損害賠償,請求 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