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6534號
TPDV,91,訴,6534,2003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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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三四號
  上 訴 人 丙○○○
        乙○○原名:
        戊○○○原名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三四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銀元貳萬玖仟柒佰元折合新台幣捌萬玖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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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