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三四號
上 訴 人 丙○○○
乙○○原名:
戊○○○原名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三四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銀元貳萬玖仟柒佰元折合新台幣捌萬玖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