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5531號
TPDV,91,訴,5531,2003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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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三一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欣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劉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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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