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三一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欣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劉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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