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8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秀真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債務人正確姓名究為「林秀真」抑或「林秀眞」?並
提出債務人林秀真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欠款之相關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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