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868號
債 權 人 川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祥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
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多少元?(依據高雄地院106年訴字第
386號和解筆錄,債權人同意以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貳佰玖
拾玖元和解)
二、公司得為保證之相關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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