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2年度,70號
TPDM,92,重附民,70,200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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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七О號
  原   告 丙○○○○師事務所即陳其寬
  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律師
  被   告 甲○○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五○二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陳 德 民
                        法 官 吳 淑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淑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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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