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七О號
原 告 丙○○○○師事務所即陳其寬
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律師
被 告 甲○○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五○二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陳 德 民
法 官 吳 淑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淑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