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863號
TCDV,106,司促,25863,201709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863號
債 權 人 段廬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嵩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債務人洪嵩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06年7月19日之釋明資料。
三、提出借款條之SUNNY為債權人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