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861號
TCDV,106,司促,25861,201709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861號
債 權 人 黃太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孫雪玉王培誠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確認本件正確利息起迄日為何?(系爭票據發票日期為民
  國106年9月15日,到期日為民國106年1月23日,到期日早於
  發票日視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本票)
三、請求利息百分之二十依據為何?
四、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五、確認債權人「黃」太寅抑或「黄」太寅?並提出身分釋明文
  件(例如:身分證影本)及與姓名相符之印文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1/1頁


參考資料